(一)政府负责、部门合作、社会参与,共同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
(二)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积极发现和治疗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
(三)按照项目要求,对肺结核病患者实行减、免费治疗政策。
(四)全面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落实肺结核病患者的归口管理和督导治疗。
(五)结核病控制工作实行分类管理,对防治工作薄弱地区、贫困地区给予重点指导和支持。
三、总体目标
(一)建立政府领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结核病防治可持续发展机制。
(二)以县(市、区)为单位,到2005年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的覆盖率达到90%,到2010年达到95%以上。
(三)到2005年,全省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治疗人数达到15万人,到2010年达到30万人。
四、工作指标
(一)肺结核病患者和可疑肺结核病症状者的转诊率到2005年达到90%,2010年达到95%。
(二)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督导治疗覆盖率到2005年达到80%,2010年达到85%。
(三)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的规则治疗率到2005年达到90%,2010年达到95%。
(四)传染性肺结核病人治愈率保持在85%以上。
(五)村医生结核病防治技术培训率到2005年达到85%,2010年达到90%。
(六)结核病防治知识的知晓率到2005年达到60%,2010年达到80%。
五、行动措施
(一)加强结核病预防与控制能力的建设
要加强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的能力建设,增加必要的设备投入,稳定、巩固结核病防治队伍,提高结核病防治人员的防治技术和服务水平,为他们创造必要的生活条件和工作条件。
省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应能够有效地组织协调结核病防治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实施,具备对本省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技术指导、肺结核疑难病例的诊治、人员培训、健康教育、实验室质量控制、流行病学监测、开展实施性研究以及督导、评价的能力。
市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应具备对县(市、区)级结核病专业人员培训、健康教育、防治工作指导、质量控制以及辖区内肺结核病患者发现、治疗、登记和管理工作的能力。
县(市、区)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应具备开展以下工作的能力:肺结核病患者的诊断、登记和报告,确定治疗方案、组织和分发药品、落实化疗管理、分析总结治疗效果;开展健康教育,对乡村医生进行培训和指导;对肺结核病人归口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乡镇(街道)级卫生院应具备对村医或社区医生培训、督导和访视病人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