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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关于批转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二)实施步骤
  省级政府机构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仍以部门为主,并按照以下步骤和要求进行。
  1、认真回顾和分析前一阶段工作的情况,查找存在问题和不足,针对薄弱环节,采取改进措施。要根据省政府印发的省级政府机构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两批清理方案,检查本部门在清理方案中已减少审批事项是否落实到位。在确保清理方案落实到位的同时,还要全面清理相应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文件,对与已取消的审批项目对应的有关文件要及时清理废止,防止出现反复和变相保留。
  2、对照国务院及其部门公布的清理项目,各部门要按照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要求,对涉及本部门的所有行政审批项目进行彻底清理,逐项填报有关统计表、登记表,并提出处理意见,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这项工作拟在2002年1月底前完成。
  3、研究确定行政审批项目处理意见。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部门上报的有关统计表、登记表中提出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处理意见进行审核,并负责与各部门协商。对协商不一致的行政审批项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意见报领导小组确定。这项工作拟在2002年2月至3月完成。
  4、公布行政审批项目处理决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制各部门取消和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并拟定有关规定,报领导小组讨论后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最终确定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除国家明确不能公开的外,由省政府以决定的形式统一向社会公布。这项工作拟在2002年4月完成。
  5、制定规范行政审批行为的具体措施。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对保留的审批项目,要规范审批行为,明确审批条件,减少环节,简化手续,制定严格的审批程序,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推进审批方式的不断创新。要制定并公布实施对行政审批进行监督制约的具体措施,实行审监分离,建立审批过错责任追究制等,并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这项工作拟在2002年6月底前完成。
  各市、县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在前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认真总结前一阶段审批制度改革的经验和不足,落实本级政府公布的清理方案,要按照上下衔接的要求,结合国务院及其各部门和省政府及其各部门清理工作的进展情况,切实做好本地区有关行政审批项目的处理工作,制定规范审批行为以及监督制约机制的具体措施。对已建或者正在筹建的行政审批中心,要继续加强和改善管理,并积极探索改进行政审批的其他有效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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