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效能原则。要合理划分和调整部门之间的审批职能,进一步简化程序,减少环节,加强并改善管理,提高效率,强化服务。一个部门应当实行一个“窗口”对外;涉及几个部门的行政审批,应当由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负责部门牵头,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决定后办理;实施行政审批要规定合理时限,提高工作效率,在限定期限内办结。
(四)责任原则。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在赋予行政机关行政审批权时,要规定其相应的责任。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应当依法对审批对象实施有效监督,并承担相应责任。行政机关不按规定的审批条件、程序实施行政审批甚至越权审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对审批对象不依法履行监督责任或者监督不力、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审批机关主管有关工作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监督原则。赋予行政机关行政审批权,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明确行政审批的条件、程序,并建立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监督的制度。行政审批的内容、对象、条件、程序必须公开;未经公开的,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依据。行使行政审批权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有关制度,依法加强对审批对象是否按照取得行政许可时确定的条件、程序从事有关活动的监督检查。
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具体要求和实施步骤
(一)清理标准、范围和依据
行政审批,是指行政审批机关(包括有行政审批权的其他组织)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确认特定民事关系或者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行为。目前,行政审批的形式多样、名称不一,但只要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行政相对人实施某一行为、确认特定民事关系或者取得某种资格资质及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必须经过行政机关同意的,都属于要求清理和处理的行政审批项目范围。因此,在清理行政审批项目时,不能只注意其名称和形式,而应把握其“必须经过行政审批机关同意”这一实质,才能保证不重项、不漏项。
这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行政审批事项分为审批、核准、审核、备案和其他等五类,在省、市政府公布的《政府机构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清理方案》的基础上,对全省政府机构目前仍在实施的所有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这次清理,要以经济事务的行政审批为重点,兼顾其他方面,突出抓好省级政府机构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工作。
按照国务院规定,只有法律、法规、规章和根据国务院决定、命令和要求制定的国务院部门文件规定的行政审批事项才可以予以保留。根据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文件设定的审批事项,应当予以取消,对确需保留的,要及时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的建议。省政府部门文件和市、县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文件设定的行政审批,一律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