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关于批转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苏政发[2002]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监察厅、省法制办、省体改办、省编办《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批准,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一月九日
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
我省在实施省、市政府机构改革的同时,已对行政审批制度进行了初步改革,清理、精简了一批审批事项,取得了阶段性成效。最近,国务院批转了监察部、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体改办、中央编办《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决定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并专门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对这项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按照国务院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第二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应遵循的原则
我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江泽民总书记“七一”讲话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六中全会及我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以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为基点,把制度创新摆在突出位置,努力突破影响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性障碍,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率,促进经济发展,推进政府机关的廉政勤政建设。总体要求是:不符合政企分开和政事分开原则、妨碍市场开放和公平竞争以及实际上难以发挥有效作用的行政审批,坚决予以取消;可以用市场机制代替的行政审批,通过市场机制运作。对于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要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做到审批环节减少、审批程序严密、审批效率明显提高、审批责任追究制得到严格执行。
我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法原则,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必须要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命令和要求制定的国务院部门文件为依据,对新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遵循我国的立法体制和依法行政的要求。
(二)合理原则。行政审批的设定、保留和取消,要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要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和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凡是通过市场机制或者通过公正、规范的中介组织、行业自律能够解决的事项,政府应坚决放开,不再审批。有关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和产权交易等事项,必须通过市场机制来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