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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救灾资金管理使用工作确保灾区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

  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实物为主,款物结合”的救灾资金管理、使用办法,一般情况下应遵循以下几条原则:
  (一)要加大实物救济的比重,在旱灾为主的年份,一般应达到90%以上;
  (二)口粮供应以供原粮为主变为以供成品粮为主,供应粮食品种可根据当地生活习惯自行确定。购粮采取政府采购方式,由国有粮食单位经销,在旱灾年份,特重和重灾区购买救灾粮的资金不得低于救灾资金总额的80%和70%;
  (三)帮助灾民修建倒塌损坏住房,重建家园,也要向提供建筑材料为主过渡;
  (四)采购、加工救灾物资,实行招标、竞标、议标等国家法定形式,所购救灾物资价格不得超过当地市场价格;
  (五)救灾粮食包装袋、救灾衣被上要有统一标识,标明物品的重量、质量等指标,生产厂家、经销、监制单位等,以防假冒、伪劣、以次充好。
  救灾款物的分配和发放,要做到专款专用、重点使用,不得平均分配、优亲厚友,不得向无灾地区发放。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群众路线,实行民主评议,严格按照“户报、村评、乡审、县定”的发放程序办理,在村评前,县、乡要根据灾民的损失程度、自救能力等确定救济对象比例,以确保需救济对象的基本救助。救灾款物的分配使用情况要作为乡(镇)政务公开、村务公开的项目和内容,张榜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要逐步推行乡(镇)、村统一、公开发放救灾物资,救灾粮供应应由灾民自己持证到指定粮食经销单位领取。今后,各级领导在重大节日期间,走访慰问贫困户可与救灾款物的集中发放有机结合,与检查落实救灾工作的措施结合,使慰问工作更加扎实有效。
  三、努力加大地方救灾资金的投入,严格执行救灾资金的使用报告制度。要认真贯彻“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救灾工作方针,健全救灾工作运行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的灾情和救灾资金需求编制相应的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预算,市(地)、县两级人民政府也要根据财力状况,加大对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的投入,并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核实灾情,实事求是地提出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支出计划,为财政部门安排救灾款预算提供可靠的依据。各级民政和财政部门下拨省和地方救灾款,必须及时抄报上级民政、财政部门,并注明款项来源。在收到上一级拨款通知后一个月仍不上报分配使用情况,视为资金没有安排使用。
  四、规范救灾资金用于五保对象的使用范围。今后,凡用于五保户和敬老院的救灾款,要严格按照国务院1994年颁布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中有关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用于解决灾民自力无法克服的吃饭、衣被、修复住房和因灾引起疾病治疗困难的生活救济费的规定执行,不得用于支付敬老院工作人员工资和新建敬老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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