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组织审核评审结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建议授奖名单;
(七)负责自治区质量奖审定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七条 按奖项设立专项奖评审机构。专项奖评审机构由自治区质量工作主管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提报评审项目计划或建议;
(二)组织提出评审实施方案及细则;
(三)按评审计划组织实施具体评审工作;
(四)提出评审结果和授奖预选名单。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专项奖评审机构可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设立若干专业评审小组,承担专项奖评审机构委托的具体评审任务。
第八条 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辖区内企业的申报工作。自治区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中直和区直企业的申报工作。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九条 申请自治区质量奖的企业必须依法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自治区结构调整方向,连续三年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三废治理达标,并符合各单项奖评审要求。
第十条 申请自治区产品质量奖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按照先进标准组织生产,产品质量达到国内外同行业先进水平或居区内领先地位;
(二)产品适应市场需求,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企业生产能力达到经济规模,年销售额、经济效益居本行业领先水平;
(三)产品售后服务体系完善,被社会广泛认可,用户满意度和市场信誉度高;
(四)质量体系科学有效,技术基础工作扎实;
(五)产品质量稳定并处于受控状态,近三年经自治区级以上监督检查,产品质量合格,未发现影响信誉的质量问题。
第十一条 申请自治区质量管理奖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质量体系健全,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
(二)企业质量管理工作取得实效,经济效益显著提高;
(三)企业售后服务体系健全,用户基本满意;
(四)近三年在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质量合格,出口产品无退货、索赔等质量事故;
(五)企业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先进可靠,有很强的产品研发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