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1]348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2年1月14日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名牌推进战略,不断提高自治区产品质量整体水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质量振兴纲要》、《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奖是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质量奖励制度,分设两个奖项,即产品质量奖和质量管理奖。
第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奖只设自治区一级,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设立地区和部门质量奖。
第四条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奖评审工作坚持企业自愿,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自治区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含事业单位,下同),可申请内蒙古自治区质量奖。
第五条 凡被授予内蒙古自治区质量奖,优先申报国家级质量奖。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六条 成立自治区质量奖审定委员会,由自治区质量工作主管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专家组成,负责全区名牌产品的认定、监督和管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
(二)组织制定并负责实施评审计划;
(三)审查评审实施方案及细则;
(四)培训、评聘评审人员;
(五)组织具体评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