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核定湖北民银担保
有限责任公司担保费标准的批复
(鄂价房服[2002]17号 2002年01月25日)
湖北民银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担保业务和评估业务收费标准的请示》(鄂民保字[2001]5号)悉。鉴于你公司经批准被列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范围的担保机构名单,为推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计委等六部委《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
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国经贸中小企[1999]540号)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在为企业授信业务提供借贷担保时,可适当收取担保费。借贷担保费计算公式为:担保费=担保金额×担保时间×担保费率。其中,担保费率暂按国家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60%以内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