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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

  7.各地要积极推行城市居民大病医疗保险,逐步建立低保对象大病救助基金。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低保对象从事饮食服务等个体职业需要健康体检及婚前体检免收体检费;低保对象就医时,免收门诊诊疗费,患病住院减半收取诊疗费、床位费,治疗费、大型设备检查费用减免30%。
  8.房产管理部门对租住国有直管公房的城市低保对象,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在8-12平方米的,按1995年7月1日前的公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人均住房使用面积超过12平方米的,其超出部分可减免房屋租金20%至30%。租住非国有直管公房的由其产权单位参照执行。对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不足8平方米的要安排住房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当地政府制定。有条件的市、县(市、区)要创造条件向城市低保家庭提供政府廉租房,逐步解决低保对象的住房困难。
  9.水、电、气、公交、有线电视、园林、法律服务机构要积极开展社会救助。各地、各部门和单位要从当地实际出发,分别制定各项救助政策,并确保落到实处。
  10.基层党组织要把关心城市低保对象当作贯彻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密切联系群众的一项重要任务,主动配合行政和社区组织做好低保工作。要动员广大党员关心贫困家庭,采取多种形式送温暖,献爱心,并使之经常化,制度化。广大党员干部和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要把群众的安危冷暖时刻放在心上,对低保对象给予格外关心、重点帮助,并带头开展与城市低保对象的结对帮扶活动,以帮助他们尽早摆脱贫困。
  11.各级工、青、妇组织和残联、关工委、老龄组织要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积极支持和配合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社区组织做好城市低保工作。工会要大力宣传城市低保政策,协助民政等部门确保特困职工“应保尽保”,维护困难职工的合法权益,开展温暖送万家活动,建立健全多种形式的职工互保组织,筹集互助保险基金,帮助困难职工渡过难关。妇联组织要切实维护低保对象家庭成员中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开展扶贫济困活动。共青团组织要充分发挥共青团员和青年志愿者的作用,为低保对象家庭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提供服务。残联、关工委、老龄组织也要结合不同对象特点,为城市低保对象提供服务和帮助。
  12.进一步开展经常性的社会捐助活动。按照方便、就近的原则,建立健全社会捐助接收网络,有条件的地区要延伸至乡镇或街道、居委会。要加大宣传发动力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接收站点、名称、地址、电话和银行帐号等,以方便群众随时就近捐助。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党、团、工会组织要积极配合做好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发动和组织本单位干部职工为困难群众捐款捐物。所接收捐助的款物,可用于帮助城市低保对象。各级红十字会和慈善基金会组织,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动员和引导先富起来的人和其他人员积极参与扶贫济困献爱心活动。企业、个人扶贫济困的捐赠,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在全社会予以褒扬。
  13.各级新闻单位和大众媒体要大力营造扶贫济困的良好社会氛围,宣传国家关于做好城市低保工作的方针、政策,宣传各地为做好此项工作所采取的措施、成效,宣传社会各界关心支持低保对象的好人好事,引导广大人民群众主动参与、共同做好城市低保工作。大力宣传城市低保对象自强不息的先进典型,促使他们走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自强之路。街道、居委会以及地方公安、司法部门要加强对低保对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道德法制教育,增强他们的自强不息意识和法制观念,人贫志不贫,争做守法文明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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