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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

  3.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人数,足额安排预算并落实保障资金。要根据低保人数的增加及时追加低保资金,确保符合条件的对象有多少保多少,应保尽保。要依法对保障资金实施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按照“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原则,低保资金有缺口的地区,不得用财政资金上新建项目、盖办公楼、买轿车,领导干部不准出国。要合理确定市、区负担比例,适当提高市级财政所占比重。省级财政要继续安排专项资金,加大对苏北和苏中经济薄弱地区的补助力度。各地要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逐步提高保障标准。各级政府要逐年增加最低生活保障经费支出,并可在预算外收入中提取部分充实低保专项资金。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当安排低保工作经费和街道、居委会聘用工作人员的经费。审计部门要依法对城市低保资金预算和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4.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各类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应优先为劳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提供就业信息并推荐就业,用人单位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录用,有关费用应予减免。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再就业,大力兴办门槛低、包容性强、吸纳劳动力较多的各类社会服务实体,为城市低保对象开辟更多的就业渠道。要积极开展就业培训工作,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扩大培训面,低保对象的培训费可减半缴纳。要把培训和就业密切结合起来,开展实用技术培训,指导和帮助低保对象就业或自谋职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后勤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工程建设与维修、卫生保洁、园林绿化、社区服务、物业管理等工作岗位,已经使用退休返聘人员的,要按照一定比例腾出岗位,重点用于安置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
  5.各级工商部门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低保对象,要简化登记手续,优先办理营业执照,减半收取登记费,免收管理费、会员费等有关费用。税务部门对从事个体经营、社区居民服务业的低保对象,参照国家和省对下岗失业职工的优惠措施给予税收减免。
  6.各级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建立帮困助学机制,制定低保对象子女助学办法。学校对低保对象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全免,代办费由市、县(市、区)中小学特困生资助金专户解决50%;低保对象属于孤儿的,杂费由学校全免,代办费由市、县(市、区)中小学特困生资助金专户全额解决;对低保对象子女为“三残”学生在公办特教学校就学的,免收学杂费、住宿费。低保对象子女在非义务教育期间包括幼儿园、普通高中、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高等学校就学的学费,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公费生收费标准减免50%以上或酌情全免。各级各类学校要为低保对象子女就学开辟“绿色通道”,多方筹措帮困助学基金,包括从学校收费总额中拿出一定比例,专项用于帮助贫困家庭子女就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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