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
(苏办发[2002]3号 2002年1月28日)
2001年,我省各地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苏政传发(2001)176号)精神,加强领导,加大投入,全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工作成效显著。但还有少数地区对此项工作重视不够,资金没有完全到位,未能做到应保尽保;一些城市低保标准偏低,难以满足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需要;低保的配套政策措施不够完善,尚未形成全社会都来扶贫济困、共同做好低保工作的局面。为认真贯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87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城市低保工作,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1.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的根本宗旨和优良作风,建立和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党政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将城市低保工作列入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目标考核责任制,层层分解落实。各级政府要建立城市低保工作报告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各市政府每年年底向省政府汇报一次低保工作,对完不成任务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地方党委、政府要组织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各项配套政策,千方百计地为低保对象排忧解难,共同做好城市低保工作。
2.各级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保管理工作。要把健全和完善城市低保制度作为今后一段时间的重点工作来抓,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做好政策指导、建章立制及组织实施。要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透明度,下力气核清保障对象底数,尽快建立城市低保对象家庭备案制度,将本辖区内经过核定在册的城市低保家庭及其人数提供给有关部门和单位,为落实保障资金、制定配套帮扶措施和优惠政策提供准确依据。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对申请最低保障的城市贫困居民,要确保在30日内办结调查、审核、审批手续。要进一步加强城市低保对象的动态管理,对城市低保对象家庭人员、收入情况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办理增发或减发、停发保障待遇的手续。要加强督促检查,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及时解决城市低保工作中的存在问题,促进低保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各市、县(市)低保工作情况每季度向省民政部门报告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