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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新世纪高层次人才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五)建立有利于调动“人选”积极性的激励机制。省政府设立“湖北省杰出专业技术人才”、“湖北省优秀博士后”、“湖北省优秀留学回国人员”等奖项,每4年在全省范围内评选表彰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专业技术人才、优秀博士后、优秀留学回国人员若干名,分别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给予一定的物资奖励。各地各单位都要建立相应的高层次人才奖励制度,以形成全社会重视高层次人才的浓厚氛围。
  (六)建立有利于提高“人选”待遇的分配保障机制。各地各单位要深化分配制度改革,落实用人单位内部分配自主权,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形式多样、自主灵活的分配机制,允许资本、技术、知识、专利、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鼓励技术入股、专利人股、持股经营和兼职兼薪,大力推行绩效挂钩、协议工资、指导性工资、岗位工资、项目分配、股票期权等分配办法,让有贡献的“人选”得到相应的报酬;要为“人选”建立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住房补贴等项社会保障制度,从根本上解除“人选”的后顾之忧;要建立“人选”岗位津贴制度,省财政和“人选”所在单位按各负担一半的标准分别给予第一、二层次“人选”每人每月一定数额的岗位津贴,第三层次“人选”的岗位津贴,由“人选”所在单位和各级财政负担;要加强对“人选”的联系与服务工作,及时了解并尽可能解决“人选”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保证他们能够集中精力从事科研和技术创新工作。
  (七)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提高“人选”的思想道德素养。各地各单位要按照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要求,切实加强对“人选”的思想政治工作,多种形式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理想信念、职业道德教育,组织国情、省情教育考察活动,引导他们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团队协作意识,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勇于创新、甘于奉献的精神,不断提高他们的思想道德素养,促使他们迅速成长为先进生产力的开拓者和先进文化的创造者、传播者。
  五、考核与管理
  各地各单位对所属各层次“人选”要明确具体的培养目标,制定可行的培养规划,建立和完善“人选”考绩档案,实行跟踪培养,定期考核,动态管理。
  (一)建立“人选”考核制度。考核工作由“人选”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每年结合年度考核组织实施,主要考核“人选”的德、能、勤、绩,重点是工作实绩和业务能力,包括受资助的项目进展情况。每一年度的考核结果,要记入“人选”考绩档案,作为“人选”资助、奖励和调整的依据。对于达到退休年龄的第一层次“人选”不再列入该层次培养对象;对于年龄超过55周岁、47周岁的第二、三层次“人选”,原则上不再列入该层次培养对象(“人选”所承担项目尚未完成者除外)。对于那些弄虚作假谎报成果、考核不合格以及有其它不符合“人选”标准行为的,应从“人选”中调整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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