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协调小组根据“工程”总体目标和阶段目标的要求,每年组织相关专家对各地各单位上报的第一、二层次候选人进行集中审核、筛选,确定“人选”。
四、实施措施
各地各单位要积极推荐重点领域的优秀中青年人才进入
“工程”,实行重点培养,重点使用。同时,不断改善“人选”的工作、学习、生活环境,建立政府、单位和社会共同投入、共同培养、共同使用、共同受益的“人选”培养使用模式,形成分层次、多渠道培养造就高层次人才队伍的工作体系,努力创造有利于“人选”不断涌现、快速成长和充分发挥作用的政策环境和社会环境。
(一)建立有利于广纳贤才的“人选”选拔机制。各地各单位要根据本地区本单位新世纪初科技发展规划及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确定选拔的重点领域,从符合选拔条件的人员中遴选重点培养对象。要取消限制高层次人才引进的各种规定,加快培育人才市场,积极增设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创办留学人员创业园,根据需要定期设立特聘教授岗位,实行首席科学家制度,面向海内外多途径吸纳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对经“工程”协调小组认定引进来鄂工作并定居的国家级专家、省(部)级专家和出站留鄂工作的博士后人员,省财政分别给予每人一定数额的安家补助;凡来鄂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海内外博士,在站期间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待遇外,省财政给予每人每月300元生活补助,凡来鄂创业服务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享受《湖北省鼓励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来鄂工作和为鄂服务的意见》规定的各项待遇。对引进的符合选拔条件的优秀中青年人才,特别是特聘教授、重点项目首席负责人、国家级专家、出站留(来)鄂工作的“中国优秀博士后”、“湖北省优秀博士后”以及国家“优秀留学回国人员”、“湖北省优秀留学回国人员”尊,各地各单位要积极推荐他们进入“工程”,进行重点培养。
(二)建立政府导向,单位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人选”培养投入机制。省政府设立湖北省新世纪高层次人才工程专项资金,并随经济发展逐年递增。专项资金由“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管理,主要用于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引进和奖励。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都要将选拔、培养、引进高层次人才所需经费列入年度预算。
“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每年组织开展第一、二层次“人选”项目资助申报受理工作。资助的重点对象是承担符合我省高新技术发展及经济结构调整方向的国家级及省(部)级科技计划项目研究开发的“人选”。对少数申报资助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的顶尖级“人选”,经“工程”协调小组审定,可择优给予高强度科研资助。对申报资助国家级及省(部)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经“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审定,第一、二层次“人选”申报项目所需经费在50万元及以下的,分别按最高不超过项目所需经费的50%、30%比例择优资助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按最高不超过30%、10%比例择优资助省(部)级科技计划项目,剩余部分由“人选”所在单位匹配解决;申报项目所需经费超过50万元的,分别按最高不超过25万元、15万元的标准择优资助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按最高不超过15万元、5万元的标准择优资助省(部)级科技计划项目,剩余部分由“人选”所在单位匹配解决。第三层次“人选”项目的资助,由所在单位按照培养目标需要自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