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
家计委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
性收费(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预[2002]4号、沪价费[2002]9号)
各区县财政局、物价局,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财综[2001]9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本市目前对《通知》中列举的收费项目仍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执收单位(见附表),请持《票据购印证》、《收费许可证》到同级财政、物价部门办理注销、变更登记手续。凡是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税务发票并依法纳税。
特此通知。
附件1:《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财综[2001]94号)(略)
附件2:本市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