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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农业科技发展纲要(2001-2010年)》的意见

  五、建设强有力的农业科技保障体系,为加速湖南新的农业科技革命进程营造良好环境
  (一)切实加强对农业科技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农业科技工作。要建立农业科技进步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将农业科技投入、农业科技政策与法规落实,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等指标列入领导任期目标,明确责任,严格考核。各级政府要通过引导、服务、协调、保障等职能的履行,切实促进农业科技进步。各地每年要具体抓好几项重大农业科技攻关和应用项目,为改善农业科技人员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办几件实事。
  按照统一规划、共同实施的原则,建立由科技、计划、财政、人事、教育、金融、农业、林业、水利、环保、气象等多部门组成的农业科技协商机制,对农业科技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
  (二)建立多元化的农业科技投入体系
  各级政府要不断增加对农业科技的投入。财政对农业科技投入的增长速度要高于财政收入的增长速度。各级科技主管部门要加大科技三项费用对农业科技的支持力度。各级财政和主管部门的投入主要用于支持重大农业科技攻关、成果转化、星火计划项目的实施和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在对农业类科研所改革的基础上增加农业基础性、社会公益型科研机构的事业费基数;省本级财政事业费拨款“十五”末达到全国中上等水平。利用WTO的“绿箱”政策等,不断增加各级财政对农业科技创新的资金投入。
  农业重大工程项目,如农业综合开发、大型农田水利工程、生态环境建设工程、农业商品基地建设、种苗工程、“菜篮子”工程等,要在工程经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科技专项经费,解决与工程相配套的科技问题。
  鼓励、吸引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增加对农业科技的投入。涉农企业和农业科技型企业要将销售收入的3%以上、农业高新技术企业要将销售收入5%以上用于科研与开发;鼓励农业企业与农业科技机构和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鼓励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捐资建立以企业或个人冠名的农业科技基金,支持农业利学研究、开发、推广和奖励农业科技人员。鼓励外商直接投资农业研发、成果转化、项目推广和教育培训等农业科技工作。
  加强金融、证券、保险等对农业科技的支持。逐步建立农业科技风险投资机制,鼓励农业科技型企业进入国内和国际证券市场融资,支持已上市的农业科技型企业在证券市场上再筹资,开发农业产业化项目;保险机构要开辟新的农业科技险种;各级政府要建立农业灾害保险补助金,为农业科技开发提供保险补贴。金融机构要将科技含量高的农产品加工、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等作为信贷支持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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