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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公墓管理办法

汕头市公墓管理办法
(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墓管理,保护和节约土地、森林资源,推进殡葬改革和文明殡葬,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墓(含骨灰堂、塔陵园等骨灰存放设施)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公墓分为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
  第三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的公墓管理工作;各区县(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管理工作。
  各级规划与国土、建设、农业(林业)、公安、卫生、侨务、物价、民族宗教、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同民政部门做好公墓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民政部门会同市计划、规划与国土、侨务、农业(林业)和民族宗教等部门,负责编制全市公墓建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面推行火化。少数民族公民死亡的,尊重其本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实行火化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公墓建设

  第六条 建设公墓应当坚持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合理布局、节约用地和保护环境的原则。
  特区范围内不再批建新的土葬公墓。
  第七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设公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
  (三)水库和河海堤坝附近、水源保护区;
  (四)通航河道、铁路和公路(国道、省道)两侧视野范围内。
  禁止在公墓以外的地方建造坟墓。
  第八条 严格限制墓穴的占地面积,埋葬骨灰的单人墓穴或者双人合葬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埋葬遗体的单人墓穴或双人合葬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
  第九条 建设经营性公墓,由所在区县(市)人民政府初审后报市民政部门审核,审核同意的,报省民政部门审核或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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