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97号)
《郑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业经2001年12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义初
2002年1月23日
郑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停车场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根据《
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停车场所。
停车场分为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车辆有偿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为本单位提供车辆停放服务的场所。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不含上街区)范围内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停车场必须符合城市规划,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第五条 市公安机关主管本市停车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依照本办法规定具体负责停车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建设、市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交通、工商行政和价格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停车场建设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市政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
第七条 停车场的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停车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
提倡建设立体停车场。
第八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建设公共停车场可享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九条 公共停车场的规划选址、设计施工图在依法报经城市规划、建设部门审查时,应征得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
单位配建、自建的专用停车场,及城市公共交通调度场、站,应报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