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黄冈市
继续实行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转让的批复
(鄂政办函[2002]6号 二00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黄冈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在我市城区继续实行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的请示》(黄政文[2001]83号)收悉。鉴于你市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已对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秩序进行了全面的清理整顿,并经验收合格。省人民政府同意你市继续实行出租车经营权有偿出让。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黄冈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第二轮经营权出让实施方案》。出租车(不包括中巴车)总量严格控制在593辆以内,出租车(不分车型)出让保留价为每车每年8000元,有偿出让期5年,即2001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经营权出让金按年度收取。
二、出租车经营权有偿出让应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由市政府委托拍卖机构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拍卖。
三、经营权出让的全部收以及按规定比例的转让费增值部分属财政性资金,应上缴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道路和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场(厂)、站、点与管理设施的建设,扶持国有大中型公共客运交通骨干企业的发展。
四、出租车经营权出让后,要加强对出租车经营权的管理,严禁私下转让经营权。获得出租车经营权的单位(或个人)如确需转让,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另行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