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
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大地税函[2002]8号)
各基层局:
为加强我市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严肃税收法制,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
大连市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对我市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中的若干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建立健全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制度
(一)自2002年1月1日起,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在收到计划部门下达的房地产开发投资计划30日内,持房地产开发合同、土地使用权受让合同(或征地手续)、房地产转让(预售)合同、施工预算、房价审批手续和房地产开发投资计划的批准文件到其主管地税机关办理项目登记手续,并填报《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表样见附件1)。
(二)对2002年1月1日前,尚未全部竣工或尚未办理土地增值税竣工结算手续的项目,该项目持有人应于2002年3月31日前,持上述有关手续到其主管地税机关补办项目登记手续。
(三)各相关基层局应认真做好本次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工作,并以此为契机,逐步建立起土地增值税基础资料档案库。
二、全面实行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制度
(一)自2002年1月1日起,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转让未竣工结算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预收款),必须按0.5%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经批准可以不预征的项目除外)。纳税人应于每月终了后10日内,填报《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以大连市地方税收纳税申报表二暂代),并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手续。
(二)对开发并转让普通标准住宅的纳税人,如果该项目工程预算或计划成本比较清楚,且按其工程预算或计划成本与其预售基准价概算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可由纳税人提出申请,填报《土地增值税预征确认审批表》(表样见附件2),并提供相关资料,经其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报市局财产与行为税管理处核准可以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个别实行预征制度确有困难的纳税人,须由纳税人提出申请,填报《土地增值税预征确认审批表》,并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主管地税机关审核,经市局财产与行为税管理处同意,报市局主管局长批准后可以不预征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