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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推进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服务社会化工作的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1月14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4日)废止

南京市政府关于推进全市劳动和社会
保障管理服务社会化工作的意见
(宁政发[2002]1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精神,我市在部分区、街道、社区开展了劳动保障管理服务社会化试点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为做好社区就业和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进一步促进企业改革,现就推进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服务社会化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根据十五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建立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保障体系”的目标要求,按照“总体设计、整体推进、重心下移、服务规范”的工作思路,以政府为主导,将劳动保障纳入市、区(县)、街道(乡镇)、各级政府的职能范围和发展规划,并向社区延伸,强化社区作用,用两年时间,在市、区(县)、街道(乡镇)、社区居委会形成机构健全、队伍精干、业务规范、服务优良的劳动保障管理服务体系。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依托街道和社区居委会,引导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基本内容
  1、设立工作机构。在街道(乡镇)设立劳动和社会保障科与劳动和社会保障所,劳动和社会保障科为街道(乡镇)内设的行政管理部门,明确专门的工作人员,人员编制在街道(乡镇)现有编制中调剂解决。劳动和社会保障所,配备工作人员3-5名,从下岗、失业人员中招聘。
  社区居委会设立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站,从下岗、失业人员中招聘工作人员1-2名。
  聘用人员的招聘和管理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
  2、明确工作职责。
  在街道劳动社会保障科的指导下,劳动和社会保障所主要负责:
  (1)为下岗、失业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提供社会化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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