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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人事争议仲裁费立项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停止收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8年5月1日)废止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人事争议仲裁费立项的通知
(川财综[2002]8号 二00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省人事厅:
  你厅《关于人事争议仲裁工作收费立项的请示》(川人办(2001)93号)收悉。根据人事部《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和省政府《四川省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为推动我省人事争议处理工作,保护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经研究,现将我省人事争议仲裁费立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同意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案件时向当事人收取仲裁费,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
  二、人事争议仲裁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级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监)制《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方可实施收费。
  三、人事争议仲裁费属于预算外资金,按《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国发(1996)29号和《四川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上缴财政专户,纳入单位部门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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