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农工商企业职工参加城镇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政发[2002]11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促进农工商企业的健康发展,保障其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现就城镇农工商企业职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实行整建制农转非乡镇、村办农工商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职工,均应按本通知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二、养老保险费的缴纳。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之日起,企业按在职职工上年度实发工资总额的20%,职工按本人工资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从管理费中列支。
三、缴费基数的核定。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应建立《工资基金使用手册》,纳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管理。企业应按上年度实发工资总额申报缴费基数,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定;暂时无法确定工资总额的企业,以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职工以上年度个人实际工资收入为基数,其中年工资收入高于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00%的,以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低于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
四、养老保险费的补缴。企业和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应按下列标准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一)截止当地政府正式批准农转非之日,企业内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0周岁的职工,按在职人员标准补缴养老保险费。其中1984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从1984年1月1日起补缴,198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日起补缴。补缴标准:1.企业年度补缴额=补缴年度全市社会平均工资×60%×补缴人数×缴费比例(20%)。
企业补缴总额等于各年度补缴额之和。2.职工以补缴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按国有企业合同制职工同期缴费比例补缴。
企业自行办理的退休人员中,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0周岁的,按在职人员标准补缴养老保险费,作为企业内部退养人员管理,退养期间企业和个人均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办理退休手续。
(二)截止当地政府正式批准农转非之日,企业内男已满60周岁、女已满50周岁的人员,以参保前10年社会平均工资之和的60%为基数,按20%的比例一次性补缴,所需费用由企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