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乡镇事业单位分流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
这次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力度较大,妥善分流人员的任务十分艰巨。由于目前国家尚未建立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也增加了分流工作的难度。乡镇事业单位未聘人员的分流安置问题,关系到他们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农村社会稳定的大局。各级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落实各项优惠政策,鼓励未聘人员自主创业,自谋出路,实现多渠道分流安置。同时要认真解决他们的突出问题和困难,切实安排好他们的基本生活。对原事业单位编制内且由财政供给的未聘人员,继续执行《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中未聘人员安置问题的意见》(皖办发[2001]8号)规定的政策,积极稳妥地做好分流安置工作。原编制内非财政供给的未聘人员,目前还有相当一部分没有实现再就业,生活比较困难,对这部分人,已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按规定享受国家失业保险待遇;未参加失业保险的,按国家政策和有关规定,符合低保条件的,可纳入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不出问题。
三、关于少数地方违规设置非财政供给事业单位问题
从总体上看,各地在这次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中,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对乡镇事业单位实行严格的限额设置,但也有个别地方擅自增加非财政供给事业单位或人员编制。对此,必须坚决予以纠正。根据《关于清理整顿乡镇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通知》(皖政办[2000]98号)精神,对国家和省已取消的收费项目及地方违规设立的收费项目,其收费机构一律撤销;对国家和省政府规定保留的收费项目,其收费机构应精简合并,并按照《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意见》(皖发[2000]16号)的规定,在乡镇事业单位机构编制限额内综合设置;对以经营服务为主、兼有行政事业性收费职能的事业单位,取消或收回其行政事业性收费职能,机构转体为企业;对劳务和技术服务类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除极个别因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确需保留外,其它一律转体为企业。各市要在2000年清理的基础上,以县为单位开展一次自查自纠,对违规增加非财政供给事业单位或人员编制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并在今年6月底前将检查纠正的结果由各市编制部门汇总报省编办。各地要进一步完善乡镇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总量调控制度,严格执行机构编制审批、备案制度,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切实防止机构编制的再度膨胀和人员分流不到位,尽快实现对乡镇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