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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中几个政策问题的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
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中几个政策问题的意见
(皖政办[2002]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我省实施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以来,各地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严格执行政策规定,精心组织实施,保证了改革顺利进行,取得了初步成效。为进一步深化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编委办公室《关于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中几个政策问题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涉及面广,配套完善的任务重,尤其是人员分流安置难度较大,各地要针对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积极措施,认真加以实施,切实巩固发展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成果。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关于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中几个政策问题的意见


  2000年9月以来,各地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基本完成了预定的目标任务。但在改革中也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有的问题还比较突出。为切实巩固和完善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成果,现就几个政策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乡镇为农服务事业单位管理体制调整后的经费供给问题
  乡镇为农服务事业单位是国家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基础,是目前国家从技术上支持农业发展的基本力量,主要承担公益性的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在这次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中,对乡镇为农服务事业单位实行条块结合、一般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管理体制调整后,乡镇事业单位限额内设置的为农服务事业单位的基本经费要列入乡镇财政预算。关于县(市、区)主管部门继续对乡镇为农服务事业单位进行经费补贴问题,应根据改革前的补助状况确定。具体补助方式可由各县(市、区)在县、乡财政体制调整时自主确定。
  乡镇为农服务事业单位,要主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的新形势,坚持服务于农民、服务于农业第一线的宗旨,创新为农服务方式,从主要在农业生产领域为农服务,逐步向加工、销售领域服务拓展,为科技兴农、促进农民收入持续稳定增长提供全程服务。各地要按照国家关于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和农业科技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积极探索乡镇为农服务事业单位新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同时大力发展农民和企业的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组织,逐步形成国家扶持与市场导向相结合、无偿服务与有偿服务相结合的新型基层农技推广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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