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大连市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试行办法》的规定,对纳税评估资料进行全面分析。??2.对评估指标有一项异常的商贸企业,及时移交查管科进行检查。
3.对评估指标异常的企业,在查管科检查期间,核定商贸企业专用发票的限额和用量,并通知发票发售部门按照核定结果销售专用发票。
4.对查管科反馈的检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并与查管科定期实施复评复查。
5.汇总、整理评估资料及档案,总结评估情况及发现的问题,提出有关工作建议,形成评估工作报告。
三、纳税评估工作规程
(一)各征收分局征收窗口收集的资料、金税工程管理科收集的《认证结果通知书》、《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明细表》及计征部门统计的税款缴纳情况资料,均应在税款征收期结束后两日内收集完整后,传递给税政科。纳税评估资料的整理工作由各征收分局根据本局机构、岗位的设置情况自行决定负责科室或人员。
(二)各征收分局税政科在收纳税评估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对纳税评估资料逐户进行指标分析,逐户填制《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重点指标分析表》,并根据分析结果,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对评估无问题的商贸企业,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将评估资料归档;
2.对评估指标有一项属于异常的,将《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重点指标分析表》及其他评估资料,一并移交相应查管科。
(三)查管科在收到税政科移交的评估指标有异常的企业的评估资料后,在30个工作日内,检查企业是否存在虚开专用发票、开具变造专用发票的行为,并将《增值税纳税评估移交问题反馈单》传递到税政科;按照稽查工作要求,对被移交的商贸企业做出稽查结论或做出税务处理决定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将《税务稽查报告》及相关稽查资料(复印件)传递给税政科。
(四)商贸企业在检查期间提出领购专用发票申请,查管科根据核查结果,填制《增值税专用发票核查结果通知单》连同企业的申请资料一同传递给税政科。税政科核定其专用发票的限额及用量,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填制《增值税专用发票核定结果通知单》通知发票发售部门,按照核定结果销售专用发票。
(五)月度终了,税政科应对当月纳税评估工作进行总结,分别形成以下工作报告:
1.按月形成《增值税日常评估工作总结报告》,对当月纳税评估户数、指标分析结果、移交检查的户数、查管科反馈时间、检查结果、检查结果复评复查情况、核定专用发票限额、用量等情况进行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