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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试行办法》的通知

  所有商贸企业,无论其是否纳入评估范围,凡有自营进出口业务或委托代理进口业务的,均应执行本规定。
  五、凡当月应进行纳税评估的商贸企业,其每月纳税评估必须在当月完成,不得延迟。
  六、《大连市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试行办法》所规定的纳税评估内容必须全面分析,不得遗漏。其中任何一项内容属于异常,即须移送查管科进行检查。
  七、纳税申报异常的商贸企业被移送检查后,查管科应首先检查确认其是否有虚开专用发票、开具变造专用发票行为,并将确认结果通知纳税评估岗位。如果需要检查被移送的商贸企业是否有其他税收违规行为,对其他税收违规行为的检查,则应在检查确认其是否有虚开专用发票、开具变造专用发票行为,并将确认结果通知纳税评估岗位之后进行。
  八、移送检查的商贸企业,需要停供专用发票和收缴其尚未使用的专用发票的,由查管科确定并通知发票发售部门执行。移送检查的商贸企业,在检查期间发生销售行为需领购专用发票的,可向查管科提出领购申请,由查管科审核是否确有货物交易行为及应税销售额是否真实。确有货物交易行为并且应税销售额真实的,由查管科通知纳税评估岗位核定专用发票限额和用量,并由纳税评估岗位通知发票发售部门按照核定结果销售专用发票。
  附:
  1、大连市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试行办法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略)

                                             二00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1:

大连市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试行办法

  一、纳税评估内容
  (一)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项税额的分析
  当期《增值税进销项税额明细表》以下称《明细表》,第1行“(一)防伪税控专用发票”项目中的“税额”数应等于当期金税工程报税系统所采集的销项税额数,不等于的属于异常。
  《明细表》第10行“(五)小计”项目中的“税额”数应等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以下称《申报表》)第2、3、4行的“税额”数合计,不等于的属于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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