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部分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废止的公告
(2002年1月31日)
为了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履行对外承诺的需要,省人民政府对自1988年至2001年底发布的省政府规章和省人民政府负责实施的有关地方性法规进行了清理。现将已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废止的7件地方性法规和省人民政府废止的53件省政府规章公布如下:
一、地方性法规(7件)
(一)
海南省地方性法规制定程序条例(1988年11月11日公布)
(二)
海南省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规定(1989年8月20日公布)
(三)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规定(1990年3月26日公布)
(四)
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从业人员医疗保险条例(1995年7月1日公布)
(五)
海南省旅游管理条例(1995年8月8日公布)
(六)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1998年9月25日公布)
(七)
海南省旅游市场管理规定(1998年11月24日公布)
二、政府规章(53件)
(一)
海南省进出口货物装卸点管理规定(1988年6月13日发布)
(二)
海南省无线电管理暂行办法(1988年7月26日发布)
(三)
海南省关于临时因公赴港出国和邀请国外人员来琼审批权限暂行规定(1988年8月15日发布)
(四)
海南省乡镇企业管理费提取、解交和管理实施细则(1988年8月29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