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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决定修订的部分规章

  2、第十一条、第二十条中“劳动……等有关部门”修改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
  3、第十二条中“劳动安全资格证书”修改为“安全生产资格证书”。
  4、删除第四十一条,即: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此外,对本规章的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七、鞍山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1 、第四条中“鞍山市建筑工程局”修改为“鞍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删去第五条中《建筑专业施工企业资质证书》。
  3、删除第二十二条,即:本规定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鞍山市建筑工程局负责解释。
  此外,对本规章的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八、鞍山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1、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第五条中“鞍山市建筑工程局”修改为“鞍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站”修改为“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机构”。
  3、删除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即:“(三)议标:严格限制议标。采用议标方式的工程,限于涉及专利权保护、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经公开或邀请招标无人报名投标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极少数工程。采用议标方式,必须报经建设工程所在地招标投标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及第二款中“参加议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三家。”
  4、删除第十一条第二款,即:采用议标方式招标时,应当参照前款规定程序进行。
  5、第三十四条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6、删除第三十七条,即:本办法由鞍山市建筑工程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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