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删除第二十九条,即: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鞍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此外,对本规章的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四、鞍山市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实施细则
1、第十四条修改为:房屋安全鉴定执行部颁《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和《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对工业建筑、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及文物保护建筑等安全鉴定还应参照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
2、删除第二十五条,即:本细则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此外,对本规章的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五、鞍山市实施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办法
1、第四条中“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机构”修改为“安全生产监督机构”。
2、第四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中“劳动行政部门”或“劳动部门”修改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3、第三十条第一-项中《劳动保护监察指令书》修改为《安全牛生产监察指令书》。
4、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删除第四十九条,即: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此外,对本规章的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六、鞍山市劳动保护规定
1、第四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中“劳动安全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