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删除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中“并没收其自行车”、第四项中“没收自行车”等文字。
8、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删除第二十六条,即: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公安局负责解释。
此外,对本规章的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三、鞍山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1、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全市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城市建设档案,为改革开放和城市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2、增加一条作第九条,即:城建档案机构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配备适应事业发展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
3、删除第十三条,即:工程档案保证金的交纳与管理:
(一)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工程、管线工程,要向城市建设档案馆交纳工程档案保证金,其标准为单项工程概算总投资额的百分之二,单项工程概算总投资在一千万元以上的为百分之一,最高限额为十五万元;
(二)工程档案保证金由城建档案馆专户存储,不准挪作他用,其利息用于城建档案事业发展基金;
(三)工程档案保证金要于工程项目审批前交纳,否则,规划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建筑执照许可证;
(四)工程档案按期报送并经验收合格的保证金如数退还,逾期报送经验收合格的没收保证金的20—50%,逾期报送经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重新报送并没收保证金的50—80%,没收的款项用于工程竣工档案的补测,补绘。
4、增加三条作第十四、十五、十六条,即: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市城建档案馆签订《报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责任书》,以作为规划管理审批部门和建筑业管理部门办理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核验材料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