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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及进项税额抵扣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四条 一般纳税人需领购(包括申请印制带有本单位名称或自行设计发票式样)收购发票的,应填写《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使用资格申请认定表》(一式三份),经主管国税机关实地核查后,上报市、县国家税务局审批。审批同意的,由主管国税机关在其发票领购簿上加盖“农产品收购发票”戳记,并录入计算机管理;审批不同意的,应及时告之纳税人,并说明原因。 收购发票使用资格应作为一般纳税人年审内容,由市、县国家税务局每年重新审核认定 1次。
  第五条 一般纳税人须持加盖“农产品收购发票”戳记的发票领购簿向主管国税机关领购收购发票;经批准印制带本单位名称(或自行设计发票式样)的收购发票应交主管国税机关管理,按规定领购、使用。
  第六条 收购发票的版面分千元版和百元版两种。一般纳税人使用的具体发票版面,由市、县国家税务局审批。
  第七条 一般纳税人开具收购发票时,应严格按照发票填开的有关规定执行,必须内容真实、项目齐全、地址详细、字迹清楚。超面额开具的收购发票,视为废票。
  第八条 投售人一次出售农产品品种、规格较多的,一般纳税人可以汇总填开农产品收购发票,发票的品名及规格、计量单位、数量和单价可不填写,但在收购发票后应附农产品收购清单,分别详细载明农产品的品名及规格、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和金额等。
  第九条 投售人是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或农业生产单位的,一般纳税人应向投售人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不得向其开具收购发票。
  第十条 对投售人一次出售农产品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一般纳税人不得开具收购发票,必须向其索取销售发票。但投售人确系自产自销的农业生产者个人,并能提供有效证明(由市、县国税局统一确定)的,可以开具收购发票。
  第十一条 一般纳税人应将收购发票抵扣联连同收购码单、付款凭证和入库凭证,按月装订成册,作为其抵扣进项税额的备查资料。
  第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收购农产品按规定开具的收购发票或取得的销售发票,符合抵扣条件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但对使用自制收购凭证,以及未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及本办法规定开具、保管收购发票的,其收购的农产品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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