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安徽省国税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8月20日 实施日期:2008年8月20日)废止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产品收购
专用发票及进项税额抵扣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国税发[2002]5号 2002年1月15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及进项税额抵扣的管理,堵塞税收漏洞,减少税款流失,省局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了《安徽省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及进项税额抵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局。
附件: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使用资格申请认定表(略)
安徽省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及进项税额抵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及进项税额抵扣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以下简称收购发票)是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法定凭证。
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具有领购、使用收购发票的资格: (一)营业执照载明有从事农产品收购业务的; (二)收购的农产品属于《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范围,且为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 的; (三)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农产品验收、过磅、开票、付款、入库、领料等环节有专人负责,账、款、物的管理人员相互分离,交接手续清楚,相关凭证齐全; (四)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按会计制度规定建立基本核算会计科目,其中“商品(产品)销售收入”、“库存商品”(或“原材料”)等科目能按农产品品种、规格设置明细账,“现金”、“银行存款”设置日记账; (五)能按要求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其购销业务、资金运动(现金流量)等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