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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
(郑政办文[200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已于2002年10月28日经第九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30次常委会会议讨论通过并颁布实施。新《文物保护法》的出台,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与时俱进、不断开拓创新的一项重大举措,是我国文化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为做好新《文物保护法》的宣传和贯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新《文物保护法》的宣传、学习。新《文物保护法》的颁布实施,对更加有效地保护好祖国文化遗产,开拓文物工作新局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一定要把组织宣传、学习、贯彻新的《文物保护法》作为今后一段时期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好。要把学习贯彻新《文物保护法》纳入全面普法教育工作规划,建立文物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责任制,通过宣传、教育和学习,形成人人自觉保护文物的社会氛围。
  二、各级政府要抓住新《文物保护法》颁布的契机,结合党的十六大文献的学习,在今冬明春掀起一个学习宣传新《文物保护法》的高潮。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大众传播媒介的重要作用,加大文物保护法规的宣传力度和广度,有针对性地通过举办法制图片展览、讲座,开展法律知识咨询,组织文物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积极拓展宣传面,使新《文物保护法》的宣传既轰轰烈烈,又扎扎实实,收到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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