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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优秀图书奖评奖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宣布失效

甘肃省优秀图书奖评奖办法
(甘政办发[2002]2号 2002年1月16日)

  第一条 为促进社会主义出版事业的发展,鼓励出版优秀图书,设甘肃省优秀图书奖。甘肃省优秀图书奖系省级政府奖,其评选和奖励工作由甘肃省新闻出版局负责组织。
  第二条 甘肃省优秀图书奖评奖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为人民服务、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服务和为甘肃两个文明建设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更好地引导和激励出版社和出版工作者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编辑出版更多对提高全民族思想道德文化素质有重要作用或对出版事业的发展有较大贡献的出版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图书,系国家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设在甘肃省的出版机构在国内正式出版、公开发行的图书,包括甘肃省内出版社出版的图书和与省外出版社(不含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出版机构和国外出版机构)合作出版的图书。参加评选的图书包括汉语、少数民族语的著作、编选作品、翻译图书、编译图书。
  第四条 参加甘肃省优秀图书奖评奖的图书必须符合第二条所列原则,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对于中华民族的科学文化发展有一定贡献;
  (二)对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有重要作用,对西部开发和甘肃发展有重要贡献;
  (三)具有较高的思想价值、科学价值、文化艺术价值和应用价值,或在思想界、学术界及社会上产生较大影响;
  (四)对于出版事业的发展有重要贡献;
  (五)图书装帧恰当反映全书主题内容,格调高雅,设计新颖,版式美观,文字规范;
  (六)图书编校质量达到署颁合格以上标准,图书印刷装订质量达到署颁良好以上标准。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的图书不得参加评选,已参加评选的由甘肃省新闻出版局予以撤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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