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淄博华港热电
有限公司蒸汽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淄价字[2002]34号 2002年1月18日)
淄博华港热电有限公司:
根据市政府第四十九次市长办公会议和我局淄价字[2002]20号《关于建立蒸汽价格动态管理机制的通知》的有关精神,现就蒸汽价格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直供工业生产用蒸汽,其价格由现行的19.5元/吉焦调整为22.83元/吉焦;
二、供热力公司用于居民采暖用蒸汽(占供汽量的80%),其价格仍按现行的19.5元/吉焦执行;用于办公、商业等采暖用蒸汽(总供汽量20%),其价格由现行的19.5元/吉焦调为22 .83元/吉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