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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办公室等关于推进市属事业单位改制转制的暂行意见的通知

  4.坚持有利发展、稳步推进的原则。针对事业单位分布较广、类型复杂、矛盾多、难度大的特点,各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以改革促发展,以发展推进改革。要选好试点,找准突破口,先易后难,分类指导,稳步推进。
  二、配套政策措施
  (一)资产的评估、界定及处置
  1.事业单位改制时,必须依法进行资产清查、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评估结果按“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予以确认。国有资产由市财政部门确认,集体资产由资产经营公司、授权集团或单位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确认。涉及土地资产评估,由具备土地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市国土资源部门备案。改制单位延用的商誉、商标、非专利技术、营销渠道等无形资产,可根据其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品牌及科技水平等要素评估作价。
  2.事业单位在资产评估时,从实际出发,在落实债权债务的前提下,经市财政部门核准同意,允许核销不良资产。核销内容:(1)三年以上难以收回的应收帐款;(2)改制前历年亏损挂帐和重新核准的潜亏损失。核销程序:由资产经营公司、授权集团或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对改制单位的财产及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理,列出要求核销不良资产的具体项目和数额。经评估机构按规定对要求核销的内容、金额进行全面核实后,出具建议核销报告书。全民事业单位由市财政部门审核批准;集体事业单位由资产经营公司、授权集团或单位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批。核销不良资产审批文件须列入单位改制的申报材料。对于核销的资产由资产经营公司、授权集团或单位主管部门配备专门力量,具体负责对接管的核销资产管理、处置和变现,最大限度减少国有资产损失。
  3.事业单位改制时,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允许下列资产或费用从净资产中剥离:(1)自办幼儿园、医务室、食堂、职工宿舍等非经营性资产(可不列入资产评估范围);(2)改制前未作帐务处理的所欠职工工资、医药费和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及有关职工家属抚恤金等。剥离后的非经营性资产可以委托改制单位代管,并单独建帐,同时承担受托资产的维护保养费用。
  4.允许计提三项费用:(1)离休人员统筹医疗费。按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应参加离休人员医疗统筹。单位改制后对原有的离休人员继续管理的,改制单位应逐年向市统筹医疗费用经办机构缴纳离休人员的医疗统筹费;单位改制后如不再负责对原有离休人员进行管理的,在单位改制时,按2000年人均1.5万元的标准,计算10年,即每人15万元上缴市统筹医疗费用经办机构。(2)退休人员医疗费。改制前尚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单位,改制时,按人均4000元标准计提,并一次性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清。(3)职工安置费。可按单位实有在册职工人数10-15%的比例,固定工每人3万元、合同工每人1万元的标准计提,并包干使用。所需的离休人员统筹医疗费、退休人员医疗费和职工安置费等,经市事业单位改革指导小组审核,可以在经评估确认后的净资产中提取,不足部分在行业内国有资产变现和国有资本退出收入中平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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