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越权进行行政审批、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行政审批档次,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党内给予警告直至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行政给予警告直至降级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党内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行政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七条 在行政审批中徇私舞弊,不按审批规定办事,擅自做出审批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党内给予警告直至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行政给予警告直至降级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党内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行政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八条 为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打招呼、说情,干扰行政审批行为,情节较重的,党内给予警告处分,行政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党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行政给予记大过处分。
第九条 在办理行政审批事项中,擅自搭车收费,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给予直接责任者下列处分:违反规定收费数额不满5万元,情节较重的,党内给予警告处分,行政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违反规定收费数额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党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行政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违反规定收费数额10万元以上的,党内给予撤销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行政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十条 接受行政审批事项申办对象赠送钱、物、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情节较轻的,党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行政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党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行政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党内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行政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一条 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接受可能影响行政审批的宴请,情节较重的,党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行政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党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行政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十二条 将本人或者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到行政审批事项申办对象单位报销,情节较轻的,党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行政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党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行政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党内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行政给予开除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