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对行政审批中违纪行为处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局、机关各处室、各事业单位:
现将《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对行政审批中违纪行为处分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二00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对行政审批中违纪行为处分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青岛市国税系统内单位、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督,促进其廉洁、高效、依法行政,根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青岛市纪委《关于对行政审批中违纪行为处分的暂行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青岛市国税系统各单位和部门以及公务员,依法授权或者经各级委托行使行政审批职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违法设定行政审批事项或者对已经依法撤销的行政审批事项仍在审批的,对直接责任者,党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行政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党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行政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四条 推诿扯皮刁难行政审批事项申办对象,或者未在法定的时限内办理应办的行政审批事项,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党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行政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党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行政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五条 对已审批项目负有事后监管职责的部门因监管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党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行政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党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行政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