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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市南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中国银行山东分行集中列支直属支行业务宣传费招待费广告费统筹调剂使用的请示》的批复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市南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中国银行
山东分行集中列支直属支行业务宣传费招待费广告费
统筹调剂使用的请示》的批复
(青国税函[2002]37号 2002年2月6日)


市南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中国银行山东分行集中列支直属支行业务宣传费招待费广告费的请示》(青国税南[2001]97号)收悉,鉴于该行财务核算、管理的实际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62号)、《关于金融保险企业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906号)的有关规定,同意中国银行山东分行自2001年度起实行对青岛辖区内直属支行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由分行统一计算调剂使用的办法;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仍按规定比例在各直属支行计算据实扣除,超过标准的应做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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