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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1年度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1年度生产企业出
口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大国税发[2002]第30号 2002年1月28日)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为了正确贯彻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大连地区的实际情况,现将2001年度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有关事宜及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清算时间:
  2002年1月4日——2002年3月31日。
  二、清算范围:生产企业在2001年1月1日——2001年12月31日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款(注:出口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右上角的出口日期为准。)及以前年度结转至2001年度的退税款和免抵税额。
  生产企业指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或“先征后退”办法的生产企业及按“免、抵、退”税办法管理的小规模纳税人生产企业。
  本年度中标机电产品、对外修理修配退税业务应单独清算,并于清算表和清算报告中说明。
  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1月1日一2001年12月31日采购的国产设备(注: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出日期为准)应于2002年2月20日前向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分局(以下简称退税机关)办理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报。
  三、清算方法:
  (一)生产企业应在规定的清算期内对清算范围所列内容进行清算,填写清算表,报各征收分局、各市(县)国税局(以下简称征税机关),逾期不予受理。如有需特别说明的事宜,应写出书面报告报到征税机关。征税机关应对企业申报的清算书面报告及清算表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按规定的时间将有关清算表报送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分局。征税机关待退税机关审批后向企业签发《清算情况通知书》;
  (二)清算期内,仍未收齐出口货物报关单、外汇核销单等有关凭证的生产企业(含A、B类企业),应填写《生产企业单证不齐备案表》参与清算;至6月30日止,出口企业于5月30日和6月30日分次将补齐的单证按《生产企业单证不齐备案表》中的相关内容填写《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申报明细表》报征税机关申请退税,征税机关于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后报退税机关,退税机关审批后办理退税。未齐单证则不再办理退(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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