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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巩义市东关等23家城市信用社撤销工作的意见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巩义市东关等23家城市信用社撤销工作的意见
(郑政文[2003]2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巩义市东关等23家城市信用社撤销工作的顺利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撤销城市信用社的资产损失,依法惩治金融领域中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金融机构撤销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加强对城市信用社撤销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市、县两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城市信用社撤销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郑州市城市信用社撤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负责23家城市信用社撤销工作的组织协调。各县(市)也要成立以主管领导为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城市信用社撤销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各县(市)要成立城市信用社撤销清算组,清算组成员由人民银行、财政、审计、被撤销社股东代表和债权人代表组成。清算组组长及清算组成员由领导小组选定,报当地人民银行备案。清算组主要职责为:
  1.保管、清理被撤销的城市信用社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存款人及其他债权人,确认债权;
  3.处理与清算被撤销的城市信用社有关的未了结业务;
  4.清理债权、债务,催收债权,处置资产;
  5.制定清算方案,按照经批准的清算方案清偿债务;
  6.清缴所欠税款;
  7.处理被撤销的城市信用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8.代表被撤销的城市信用社参加诉讼、仲裁活动;
  9.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对城市信用社被撤销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10、办理其他清算事务。
  二、撤销工作的具体安排
  2003年2月28日为23家城市信用社撤销公告日。
  1.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按照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授权,在《郑州晚报》上进行公告;
  2.人行各县(市)支行组织人员在被撤销城市信用社及营业网点门前张贴公告;
  3.各县(市)领导小组召开被撤销城市信用社法人代表(负责人)会议,并由人行各县(市)支行宣布并送达城市信用社“撤销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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