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继续加大工业污染防治力度。加强工业发展规划研究,合理调整产业布局,在发展中解决环境问题;加快工业结构调整,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工业技术水平,扩大高新技术产业规模;加快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对污染严重企业依法实行限期治理;对传统产业进行技术改造,推行清洁生产工艺,逐步开展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切实减少污染物排放,使企业排放污染物严格控制在规定的总量指标之内,对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或生产线必须实行停产整顿;所有新建项目必须依法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做到增产不增污或增产减污。
七、切实加强农村和小城镇环境保护。抓紧制定全省生态农业和生态村发展计划,有步骤、有计划地建设一批生态农业县和生态村;对乡镇重点污染行业和企业进行整治,巩固达标成果;加强小城镇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
八、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施对重要生态功能区的抢救性保护,建立特殊生态功能保护区;实施对重点资源开发区生态环境的强制性保护,实现生态环境的良性恢复;实施对生态良好地区的积极保护,建设一批自然保护区;积极推动生态农业和生态示范区建设。
九、切实加大环保投入。各级财政要根据国家政策和环境保护工作的迫切需要保证必要的环保投入;要结合扩大内需,多渠道筹集资金;鼓励和支持各类社会资金投向环境保护;进一步加大排污费、城市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征收力度;进一步扩大开放,积极引进外资加强环保建设。
十、继续加强部门协作。省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能分工,切实加强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的指导和支持。需要省支持的重大项目由省计委、省经贸委分别予以安排,并负责指导和督促;有关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技术改造由省经贸委负责指导和督促;环保自身能力建设所需资金由省计委、省财政厅予以支持;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等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由省建设厅负责指导和监督;有关经济政策由省计委、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等部门落实;有关环境保护科技投入、开展科技攻关,由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加强部门、地方之间的配合,做好跨区域、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的协调。环保部门要把好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关,切实加强对污染防治重点项目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