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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环保局等部门关于“十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意见和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行为的行政处分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环保局等部门关于“十五”期间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意见和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
法规及有关规定行为的行政处分规定的通知
(皖政[2002]6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环保局、省计委、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关于“十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意见》和省监察厅、省环保局《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行为的行政处分规定》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00二年二月十日

关于“十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意见


  《安徽省环境保护“十五”计划》提出了“十五”期间我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和实现目标的政策措施。为了确保各项目标任务得到落实,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继续完善和推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九五”期间,我省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实施了这一制度,对改善我省环境质量起到了积极作用。“十五”期间,要继续完善和推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实现到2005年,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比2000年减少10%的目标(具体指标附后)。
  二、实行总量控制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全面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把改善环境质量、保护人民健康作为根本出发点。实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责任制,把总量控制目标和责任分解到有关地区和部门,纳入市、县长目标责任制;每年对目标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和总结,公布结果,奖优罚劣。
  三、抓紧做好项目的衔接工作。实施环境保护重点工程是削减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重要措施之一。各市人民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安徽省环境保护“十五”计划》,尽快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实施计划,把环境保护重点工程项目纳入各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认真落实。
  四、抓紧重点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力争通过综合防治,使我省淮河流域水环境质量得到进一步改善,干流水质全面达到地表水三类标准,主要支流水质达到地表水四类标准;巢湖流域水环境质量得到进一步提高,主要出入湖河道水质接近或达到地表水三类标准;酸雨发展趋势得到基本控制。
  五、继续加强城市环境保护。从城市整体规划和长远发展出发,合理确定城市发展规模、产业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要加快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综合治理城市水污染、大气污染、垃圾污染和噪声污染;合肥、芜湖、马鞍山等市要积极开展创建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活动。通过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使省辖市环境质量有所改善,其中部分省辖市空气和地面水环境按功能区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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