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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洪湖市城区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第二轮有偿转让的批复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洪湖市城区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第二轮有偿转让的批复
(鄂政办函[2002]4号 二00二年一月二十三日)


荆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呈报洪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区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第二轮有偿出让的请示》(荆政文[2001]108号)收悉。鉴于洪湖市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已对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秩序进行了全面的清理整顿,并经验收合格。省人民政府同意洪湖市继续实行客运出租车经营权有偿出让。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洪湖市城区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第二轮有偿出让实施方案》。洪湖市出租车(不包括中巴车)总量严格控制在250辆以内,出租车(含面的,但限制数量,逐步淘汰)出让保留价为每车每年8000元,有偿出让期3年,即2001年9月1日至2004年8月31日。经营权出让金按年度收取。
  二、出租车经营权有偿出让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由市政府委托拍卖机构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拍卖。
  三、经营权出让的全部收入以及按规定比例的转让增值部分属财政性资金,应上缴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道路和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场(厂)、站、点与管理设施的建设,扶持国有大中型公共客运交通骨干企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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