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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全市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主要内容
  组建市卫生监督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均为市卫生局所属处级事业单位,承担市卫生防疫站、劳动卫生研究所、结核病防治中心、皮肤病防治所、健康教育中心、母婴保健监督办公室(在大连市妇幼保健院挂牌)等6个卫生机构的卫生监督执法和疾病预防控制等相关职能。(二)各区市县的改革
  各区市县组建卫生监督所,为各区市县卫生局所属事业单位,承担卫生监督执法职能。
  各区市县组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各区市县卫生局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疾病预防控制及其相关职能。同时负责公共卫生技术管理和服务工作。
  各区,市县卫生监督所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人员编制由各区市县在不增加原编制的情况下,自行调剂解决。人员主要从原职能划出单位的人员中考核录用、竞聘上岗。卫生监督所内设机构应参照市本级改革的模式并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确定。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内设机构接任务的功能定位,根据上分细、下综合的原则并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确定。
  农村乡镇的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由所在区市县卫生监督执行机构负责,实行垂直领导。经费单列,由所在区市县财政安排。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是否实行垂直领导,由各区市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五、机构职责
  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卫生执法监督制约机制,做好行政处罚的审查、听证和决定,承担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等职责,落实执法责任制,加强对卫生监督执行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卫生监督所是行使卫生监督职责的执行机构,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和上级卫生监督执行机构的指导下,依法开展综合性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是政府举办的实施疾病预防控制与公共卫生技术管理和服务的公益事业单位。卫生监督所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责以市编委《关于调整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等机构编制的批复》(大编发[2001]55号)、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实施的若干意见》和《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卫办发[2001]112号)中的有关规定为准。
  六、具体要求
  (一)卫生监督体制和疾病预防控制体制改革是卫生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重要举措,事关卫生工作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大局,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研究制订改革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快推进。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基础上,制定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并经同级编制、人事、财政、法制部门审核同意,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要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调整和理顺卫生监督与技术服务的关系,要特别注意解决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两个机构在职能划分上出现的交叉和空白问题,对于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应本着有利于改革、有利于发展、有利于工作的原则,快速、准确做出处置,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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