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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文件和减少领导同志参加事务性活动的意见

  11、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出席部门举办的会议活动,原则上不作报道,需要报道的要经参加会议的领导同志同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一般性的文艺演出,不作新闻报道;由省里统一组织或经省委、省政府批准举行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活动,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下基层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现场办公等活动,可作简短报道。除党代会、人代会、政协全会工作报告和根据法律规定需要公众周知的工作报告和领导讲话全文刊登外,其他会议的工作报告和领导讲话不单独摘发,需要报道的可在新闻中适当反映。不要把领导同志是否出席会议活动作为报道与否或报道规格的标准。
  三、关于精简各种文件简报
  12、发文应坚持少而精的原则,可发可不发的文件坚决不发,可长可短的文件一定要短;能用电话、电报、网络传输等手段解决问题的,不要再印发文件;凡是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发文;已全文公开播发见报的不再印发文件。
  13、对党中央、国务院发至县、团级的文件,如无结合实际提出新的补充规定和具体贯彻落实意见,省委、省政府不再发文;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下发的文件,不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名义转发;对上级下发的文件,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不得照抄照搬,层层转发。
  14、除党代会、省委全会、人代会、政府全会、政协全会外,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在其他会议上的讲话,一般不以省委、省政府或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的形式印发。
  15、由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担任组长、副组长的各种领导小组,因人员或分工变动,经省委或省政府同意后,能集中发文的由省委或省政府集中发文。领导小组成员的调整,由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自行发文。
  16、凡属省直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情,包括工作要点和发展规划,本部门行文或与有关部门联合行文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得要求省委、省政府或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发文。由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发文可以解决问题的,不要以省委或省委办公厅名义发文;尽量减少以省委、省政府或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名义联合发文。
  17、进一步压缩文件简报及报送范围。各地、各部门对现有的简报要清理压缩,该停的要停,能并的要并。省直各部门编印的简报一般不得超过两种。各省辖市、省直各部门的文件简报可以报送省委、省政府。省直各部门下属单位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得直接报送省委、省政府。除特殊情况外,各县(市、区)不得向省委、省政府直接报送文件简报。各省辖市、省直各部门需要报送省委、省政府或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的文件简报,于2002年3月10日前向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备案,今后凡不在备案之列的文件简报一律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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