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核定纤维类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的函
(苏财综[2002]14号、苏价费[2002]54号 二00二年二月八日)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申请纤维、电动工具及配件、摩托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请示》(苏质技监计发[2002]34号)悉。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992]价费字496号)规定,现核定有关纤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见附表)。委托性检验收费标准可适当高于规定的监督检验收费标准,但提高幅度不超过50%。电动工具及配件、摩托车检验收费标准另行核定。
检验收费收入作为预算外资金应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接文后,请各级质检机构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实行亮证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