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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分享范围。地方分享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含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均实行省与设区市按比例分享。
  (二)分享比例。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省与设区市原则上均按“五五”分享。即:2002年所得税收入(中央分享50%,地方分享50%)省级分享25%,市以下分享25%;2003年所得税收入(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省级分享20%,市以下分享20%;2003年以后的分享比例根据中央确定的情况再行调整。
  (三)基数计算。以2001年为基期,按改革方案确定的分享范围和比例计算,设区市分享的所得税收入,如果小于设区市实际所得税收入,差额部分由省财政作为基数返还设区市;如果大于设区市实际所得税收入,差额部分由设区市作为基数上解省财政。改革方案实施后,如果某市以后年度的所得税收入完成数达不到2001年数额,省上将相应扣减对该市的基数返还或调增该市的基数上解。具体计算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通知。
  (四)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中央和省级企业所得税收入,按相关因素在有关设区市之间进行分配。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四、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与使用省财政因所得税分享改革增加的收入,纳入转移支付补助范围,结合中央的分配办法,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规范的方法进行分配,主要用于对贫困市县的转移支付补助。各地得到的转移支付资金首先用于保障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发放和机构正常运转等基本需要。
  五、改革的配套措施
  (一)关于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为了保证改革的顺利实施,防止所得税征管脱节,改革方案出台后,现行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征管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范围暂不作变动。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新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的所得税,由省国税局征收管理。具体办法由省国税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另行制定。
  (二)关于税收优惠政策的处理。中央统一制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原则上由中央和地方按分享比例分别承担,但改革方案实施前已出台的对中央企业先征后返政策清理后确需保留的,改革后仍由中央财政继续承担。各地不得自行出台所得税优惠政策,否则,一经发现,将如数扣回影响中央和省级的财政收入,并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关于违反税收征管规定的处理。凡属违反税收征管规定,人为抬高收入基数,或将中省所得税收入混入市县国库的,一经查出,相应扣减省对下的基数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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