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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所得税收入
分享改革方案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政发[2002]6号 2002年2月10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分配关系,建立合理的分配机制,防止重复建设,减缓地区间财力差距的扩大,支持西部大开发,逐步实现共同富裕,国务院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根据国务院的所得税改革方案精神,现将《陕西省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陕西省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实施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精神,进一步理顺省与设区市的财政分配关系,打破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所得税收入的办法,强化税收征管,特制定我省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实施办法。
  一、改革的必要性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现行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各级所得税收入的弊端日益显现。主要是制约了国有企业改革的逐步深化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客观上助长了重复建设和地区封锁,妨碍了市场公平竞争和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不利于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和实现共同富裕,也不利于加强税收征管和监控。
  通过实施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不仅有助于消除现行所得税收入划分办法不科学给国民经济发展带来的消极影响,而且有助于缩小地区间发展差距,促进社会稳定、民族团结,实现国家长治久安。
  二、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针,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在保持分税制财政体制基本稳定的前提下,进一步规范各级财政分配关系,加强宏观调控,为企业改革发展和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环境,促进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经济结构合理调整。改革的基本原则是:
  (一)省财政因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增加的收入主要用于对贫困市县的一般性转移支付。
  (二)保证市县区既得利益,不影响各级财政的平稳运行。
  (三)改革循序渐进,分享比例分年逐步到位。
  (四)所得税分享范围和比例全省统一,保持财政体制规范和便于税收征管。
  三、改革的主要内容省对设区市所得税分享改革,打破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办法,将地方分享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收入全部作为共享收入,省与设区市按比例分享。省上保证各设区市2001年地方实际的所得税收入基数,实施增量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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