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行城区旧村改造试点的意见

  2.村内没有或基本没有耕地,村民居住环境亟待改善,村民及村民委员会有自我改造旧村的意愿;
  3.具有一定经济基础,有足够的资金来源保证旧村改造顺利进行。
  4.村民委员会必须班子健全,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和凝聚力。
  五、旧村改造按照“自筹资金、自我改造、自我安置”的方针进行试点。村民及村民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是旧村改造主体,旧村改造试点村村委会是旧村改造的具体组织实施者。旧村改造资金由村委会负责筹集,村民拆迁、补偿及安置方案由试点村自行制定。
  六、实施旧村改造,村委会应首先制定较为妥善的拆迁、补偿及安置方案,妥善安置村民。
  七、在试点村拆迁补偿过程中,拆迁人对村民的合法建筑按面积采取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形式予以补偿,其中超过安置面积部分经评估后只进行货币补偿,安置面积实行产权调换(村民不补建房差价)。对于村民的合法建筑面积的界定,由村委会提出初步意见,报区领导小组确定。根据实际情况,各试点村可实行不同的界定标准和补偿政策,互相参考而不互相比照。
  八、试点村改造的基本要求:
  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有利于全市城市建设水平的提高。通过改造,使试点村的面貌发生根本性变化,使之成为人居环境良好,符合建设外向型城市要求的现代化文明社区。
  2.通过改变落后的管理体制,有利于形成先进的生产关系和健康的生活方式。通过改造,使村民的组织形式、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朝着更利于城市化管理、市场化经营和公寓式居住的方向转变。
  3.切实保证村民的合法利益,任何人不得借旧村改造之机侵夺村民的合法利益。在改造过程中,村委会要严格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开展工作,旧村改造方案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在拆迁、补偿及安置过程中,应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九、试点村改造目标:
  1.在较短时间内,完成村民的拆迁、补偿及安置工作,建成具有较高水准、用于安置村民的公寓式住宅,使全体村民入住。
  2.逐步完善市政及公用设施配套,建立健全社会支撑服务体系,进一步提高村民素质。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